關於《福建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事項核準實施辦法》的解讀
[日期:2016-6-27] 發布者:福建红樱桃app破解版下载發展有限公司 |
一、起草的必要性和過程
2001年6月,原國家計委以部門規章形式出台了《工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增加招標內容和核準招標事項暫行規定》,規定在審批、核準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中增加有關核準招標事項的要求。為規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事項核準行為,2008年11月省發改委印發了《福建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事項核準實施辦法(試行)》,並於2013年12月作了修訂。這些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實施,對規範工程招投標活動,提高項目單位的招投標意識起到了很好作用。但2012年2月1日國務院《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實施,尤其是近期國家一係列簡政放權、轉變職能舉措出台後,有必要按照落實企業經營自主權,加快項目落地等要求,針對招標事項核準工作中出現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對原辦法進行較大幅度修改。
2014年12月以來,省發改委結合赴各地調研,配合省委、省政府督查室開展簡政放權工作督查情況,在征求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反複修改,最終形成出台了《福建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事項核準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主要內容說明
《辦法》共16條,主要在以下幾方麵對現行招標事項(包括招標範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核準製度作了調整。
(一) 大幅減少核準內容和項目範圍
按照簡政放權、落實企業經營自主權的要求,對核準招標事項的項目範圍作了大幅度精簡:一是對備案製項目依法不核準招標事項。2008年《福建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事項核準實施辦法》(閩發改政策〔2008〕893號)印發實施後,我省包括備案製項目在內的依法必須招標項目,均應辦理招標事項核準手續。但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第613號令)第七條明確規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範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應當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審批、核準。“對於備案製項目,國家層麵並無核準招標事項的要求。廣東、湖南等地按照落實企業經營自主權的要求,也已相繼取消本省的備案製項目招標事項核準規定,由企業對照法律法規規定情形,依法開展采購活動。因此,《辦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實行備案製管理的項目,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單位不需申請核準招標事項,但應當按照招標投標和工程建設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發包方式。”
二是放寬民營項目招投標管理。2000年4月,原國家計委印發了《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3號令),非國有資金投資、非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如民營房地產項目)必須邀請招標。建設單位不具備自行招標能力的,還需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開展招標事宜。對此,社會各界反映強烈。2014年底,省委督查辦報送省委的有關加快政府轉變職能簡政放權落實情況調研的督查報告中也建議取消此類項目的強製招標要求。鑒於2014年7月住建部印發的《關於推進建築業發展和改革的若幹意見》(建市〔2014〕92號)明確提出:“調整非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發包方式,試行非國有資金投資項目建設單位自主決定是否進行招標發包,是否進入有形市場開展工程交易活動,並由建設單位對選擇的設計、施工等單位承擔相應的責任。”江蘇、山東等省也先後出台放開此類項目強製招投標的規定,《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非國有資金投資、非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項目單位不需申請核準招標事項,由其自主決定是否進行招標發包,是否進入有形市場開展工程交易活動。”
三是實施“例外管理”的原則。對於實行審批或核準製管理的依法必須招標項目,僅針對邀請招標或者不招標等特殊情形設置核準程序,《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實行審批或核準製管理的依法必須招標項目,項目單位決定采取公開招標方式發包的,不需申請核準招標事項。”
(二) 調整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規模標準
2000年5月出台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國務院批準,原國家計委3號令)規定了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範圍和規模標準,其中工程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與工程有關的重要設備和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以上。隨著人工成本、原材料價格等的不斷攀升,該標準已經嚴重不符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國家發改委已啟動修改程序,並將修改稿報送國務院。
我省2007年實施的《福建省依法必須招標項目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閩發改政策〔2007〕157號)對政府、事業單位投資項目,規定的標準較國家更為嚴格(工程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與工程有關的重要設備和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萬元以上)。從目前情況來看,這些規定增加了一般項目招標的社會成本,不利於國有資金節約增效。為解決這一問題,並與國家即將修訂的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相銜接,《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報經國務院批準公布的規定執行。”第十六條規定:“《福建省依法必須招標項目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閩發改政策〔2007〕157號)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不再執行。”這樣,目前我省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規模標準可以先行執行3號令的規定,並在國家出台新規定後,同步調整到位。
為規範規模以外政府投資項目采購程序,《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上述規定範圍、規模以外的政府投資項目的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由省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另行製定。”
(三) 優化招標事項核準程序
《辦法》第五條規定:“項目單位申請核準招標事項的,核準申請作為附件,與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一同報送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因特殊情況,項目單位在項目審批、核準前需先行以邀請招標或者不招標方式選擇勘察、設計單位的,可單獨報送項目審批、核準部門核準。”同時,按照減少前置環節的要求,《辦法》改變此前涉及國家安全或者國家秘密的項目,需由國家安全機關或者保密部門先行出具意見的做法,在第十條規定:“因涉及國家安全或者國家秘密,申請核準邀請招標或者不招標的,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在核準前應當征求同級國家安全機關或者保密部門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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